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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市西屯區泰安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

發佈者 : 張生教組長
臺中市西屯區泰安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
110.03.29 服裝儀容委員會通過
111.02.12 校務會議修正
112.06.21 校務會議修正
一、依據
1. 依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72127 號函「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」
2. 教育部109.08.06府教特字第1090276819號函「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」辦理。
3. 臺中市政府 110年11月11日中市教學字第1100089077號函「臺中市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」辦理 。
二、設立服裝儀容委員會 7 人,成員如下:
1. 學生代表 2 人、行政代表 2 人、教師代表 2 人、家長會代表 1 人共 7 人。
2.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,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。
3.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4.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,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,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。
三、服儀規定:
1. 本校無制式校服,除體育課當天應著學校運動服外,其他時間穿著自有服裝。
2. 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、熱之感受,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運動服。天氣寒冷時,學生可在運動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。
3. 考量不同學生對天氣冷、熱之感受及身體狀況可能存有明顯個別差異,學校不限制氣溫「幾度」才能加穿禦寒衣物,由學生主觀感受判定,並且「不統一換季時間」,亦不限制學生穿著長短袖運動服。
4. 學校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、健康、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,不限制學生髮式。
四、違規處置:
1. 對不慎違反服裝儀容規範者加強關懷與溝通,並透過輔導管教方式引導學生健全成長與發展。
2. 對於少數屢勸不聽、持續違反服儀規範或不服從輔導管教措施者,仍應持續善用溝通輔導機制,請學生共同遵守經民主程序決定之學校團體規範,以引導學生發展自尊尊人、自治自律之處事態度。
五、本規定經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會議通過後,送本校校務會議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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